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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年終獎金不納個稅

2005-09-20 11:18 來源: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菲律賓稅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包括勞務報酬(工資、薪金等)、商業(yè)收入、利息、租金、版稅、紅利、養(yǎng)老金、退休金、合伙經(jīng)營所得分成等。而不列入納稅范圍的收入包括:保險公司支付的人壽保險金、退還被保險人的保險費、贈送和遺贈的財產(chǎn)、疾病或傷害賠償金、根據(jù)國際條約免稅的收入、福利補貼、體育競賽獎金、第13個月的薪金(年終獎金)、出售債券或債權(quán)的所得、贖回共同基金的所得等。

  菲律賓個稅的免稅額度分為不同類別。如果一個家庭年收入不超過25萬比索,則全家每年可以直接享有2400比索免稅額。政府以此作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健康醫(yī)療福利。此外,有固定收入的納稅人還享受標準免稅額度,其最大免稅額可以計算為總收入的10%,也可以按照法律條文選擇具體免稅項目。

  同時,個人納稅者每年還依法享有特別免稅額:單身或離異的個人為2萬比索,戶主個人2.5萬比索,已婚的個人每人3.2萬比索。與戶主對應,其家屬每人每年可以再申請8000比索的免稅額,但最多限于4名家屬。以上的免稅待遇依法可交叉適用。

  菲律賓個人所得稅實行7級累進稅率制:年收入1萬比索(55.9比索約合1美元)以下的稅率為5%,不設起征點,1萬~3萬比索的稅率累進為10%,3 萬~7萬比索的累進為15%,7萬~14萬比索的累進為20%,14萬~25萬比索的累進為25%,25萬~50萬比索的累進為30%,50萬比索以上的累進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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