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業(yè)——財產(chǎn)稅、行為稅優(yōu)惠政策(五)
21.復員軍人、離退休干部減免
到農(nóng)村落戶的復員軍人、離退休干部,減征或免征契稅。
22.監(jiān)獄承受土地免稅
對監(jiān)獄管理部門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監(jiān)獄建設的,免征契稅。(國稅函[1999]572號)
23.軍隊建房免稅
軍隊承建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稅。(財稅[2000]176號)
24.軍事用地免稅
部隊軍事設施用地、炸藥庫及其安全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7條)
25.法定項目免稅
下列各種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噸稅:(辦法第11條)
(1)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使館、公使館、領事館使用的船舶;
(2)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按規(guī)定不須申報進口的國際航行船舶。
到農(nóng)村落戶的復員軍人、離退休干部,減征或免征契稅。
22.監(jiān)獄承受土地免稅
對監(jiān)獄管理部門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監(jiān)獄建設的,免征契稅。(國稅函[1999]572號)
23.軍隊建房免稅
軍隊承建軍隊離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屬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稅。(財稅[2000]176號)
24.軍事用地免稅
部隊軍事設施用地、炸藥庫及其安全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7條)
25.法定項目免稅
下列各種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噸稅:(辦法第11條)
(1)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使館、公使館、領事館使用的船舶;
(2)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按規(guī)定不須申報進口的國際航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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