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不是一個孤立的課題
如果把個稅改革當成一道以1500元或是1600元為起點的算術題,那么似乎難以解釋一個簡單數(shù)字變化所引起的舉國關注。其實不管是1500元還是 1600元的個稅起征點,絕非一道算術題那么簡單。個稅改革更應關注效率與公平,只提高起征點是毫無意義的。2004年中國的個稅收入1737億元,其中 65%是收入并不太高的工薪階層繳納的??梢灶A計的是,起征點即使提高至1600元,這樣的狀況也不會有太大改變。
美國的人均月收入是2000美元,但其最低的個稅起征點是668美元;澳大利亞的人均月收入也接近2000美元,它的個稅起征點是333美元;法國人均月收入超過 1500歐元,它的個稅起征點卻低到349歐元。以此比較,在城鎮(zhèn)居民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中國,非但1600元的個稅征收新標準并不低,即使是原標準 800元,也在合理范圍之內(nèi)。
但是在美國,年收入超過10萬美元的高收入階層所納稅額,是其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高收入者作為納稅主體,在西方國家?guī)缀鯚o一例外。在中國則恰恰相反,這又是為何?關鍵在于,在這些國家,存在大量的、在特定條件下的不予計征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扣除項目和稅收抵免等優(yōu)惠政策。雖然根據(jù)各國情況不同各有側重:在美國,撫養(yǎng)兒童的家庭繳納的稅額要少得多;在日本,家庭基本開支要排除在外;在德國,家有病患的可減稅甚至免稅。大多數(shù)國家的個稅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這些家庭的實際狀況基本上都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到稅收中去。
這里還有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許多發(fā)達國家,居民家庭因購置住房而向銀行貸款,那么在分期償還貸款期間,個人所得稅通常可以獲得相應減免。也正因如此,在那些國家,“二手房”的轉讓繳納增值稅也顯得應當應份。
個稅改革,因為遵循“一刀切”,于是形成了這樣的格局: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費用或許低于800元,但卻因為收入來源集中在某個家庭成員身上,而不得不交付數(shù)百元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對這樣的家庭而言,無異于從“牙縫”里擠出錢來納稅。而許多高收入者,他們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且這些資源與其真實收入之間界限模糊,于是他們可以開著“公司”的豪華轎車,住著“公司”的高級別墅,揮金如土地消費著“公司”所得。結果,他們的個人所得稅項之下,不過寥寥數(shù)字;公司所得稅項之下,也會因奢侈的消費而相應遞減。
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而更該將其視為一個整體稅制系統(tǒng)的子系統(tǒng),要改,就要系統(tǒng)地改。否則,1600元或1500元的個稅起征標準無論怎么定,它都不能很好地解決“劫貧濟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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