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商周時期的田制?;咎攸c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當時上地為國家公有,周王把土地和農奴分封給諸侯,諸侯再把封區(qū)內的土地和農奴分賜給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男子成年受田,老、死還田,不準買賣。井田的疆理,一般每一方塊為100畝(約合今31畝多),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稱為一田??v橫相連的9回合為二井,面積約為1平方公里。中間的一田為公田,驅使農奴無償?shù)刂?,全部收獲均繳給統(tǒng)治者;其余8因為私田,分配給一家一戶的農奴耕種,收獲歸農奴所有。關于井田制的性質,學術界有不同意見;(二)村杜的土地制度;(2)保留原始村社的殘跡,但居民已成為被奴役壓榨的集體奴隸;(3)奴隸社會里上級奴隸主‘賞賜給下級奴隸主的計祿單位和奴隸主權取奴隸勞動的計算單位;(4)領主經濟下的封建份地制度;(5)井田制在不同歷史階段反映不同的生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