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通知書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jīng)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有關單據(jù)、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查核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jīng)銀行 縣、市支行或省市分行的區(qū)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 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無稅務檢查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diào)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便于納稅人提前做好所需資料等的準備。以便稅務人員順利實施稽查,有利于保證稽查進度、質(zhì)量和規(guī)范稅務稽查操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