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中國國民政府時期對經(jīng)營筵席及娛樂業(yè)者征收的一種稅。民國以后,沿用清末的飯館捐,戲藝捐或戲捐等,且章則捐率各異,各地征收混亂。1941年6月,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制定《筵席及娛樂稅通則》,后經(jīng)立法院改為《筵席及娛樂稅法》,于1942年在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筵席稅率為10%;娛樂稅率為30%,由館商、場商代征。1943年稅法再作修改。規(guī)定不對日常飲食征收筵席稅,筵席稅額不得超過原價的20%。娛樂稅征收范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影、戲劇、書場、球房等行業(yè),稅額不得超過票價的50%。1946年再次修訂為:筵席價格不滿起征額5倍的,稅額不得超過原價的10%;滿5倍的,稅額不得超過原價的20%;起征額由市、縣政府依當?shù)匚飪r情形酌定。娛樂業(yè)可分等級課征,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的25%。筵席及娛樂稅由業(yè)主代征,向當?shù)刎斦只蚧魈巿罄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