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 = 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對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便于和加強征收管理,節(jié)約征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于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為宜的這些情況。
按照現行稅法規(guī)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