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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來源: 編輯: 2003/12/24 16:54:48 字體:
    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款義務的單位?,F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 = 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對資源稅作出代扣代繳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便于和加強征收管理,節(jié)約征收成本。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主要適用于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未稅(指未納資源稅,下同)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為宜的這些情況。

    按照現行稅法規(guī)定分以下兩種情況確定代扣代繳某種應稅產品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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