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按規(guī)定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賬簿的,稅務機關自檢查發(fā)現之日起3日內向納稅人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7)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制發(fā)《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8)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發(fā)出《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糾正,并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
稅務機關送達《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時,應直接送達被通知人,并須取得送達回證。被通知人在收到《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時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稅收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能夠及時糾正納稅人的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有利于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嚴肅稅收法紀,規(guī)范并嚴格稅收執(zhí)法行為,也發(fā)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