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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地點

來源: 編輯: 2003/12/16 16:25:54 字體:
    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的地點。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yè)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決定。(2)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稅,并可處以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3)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4)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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