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舊機器對外投資應如何納稅

來源: 編輯: 2004/08/26 16:28:03 字體:
    某公司用40萬元從外市購買了一批非本企業(yè)可用的舊機器設備,花20萬元維修后,以150萬元對外投資,占對方50%的股份。問,這筆業(yè)務要繳納哪些稅金?如銷售方沒有開具發(fā)票,該公司可否回本地自行納稅?繳納的稅金可否列入成本?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應認定為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綜上,該公司購買舊機器設備用于對外投資應依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計稅價格為150÷(1+2%)=147.06(萬元)。應納增值稅金=147.06×2%=2.94(萬元),可作為投資成本留待以后攤銷。

    另外,該公司購買這批舊機器設備的支出也是投資成本,可以留待以后攤銷,但如果沒有取得銷售方的發(fā)票,成本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因此,該公司應盡快敦促銷售方開具發(fā)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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