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如何納稅
某市人民銀行下屬金店,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0年1月份發(fā)生了下列兩筆業(yè)務:
(1)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稅售價每克160元),從消費者手中換回足金舊戒指100克,作價15200元,找回價款800元;
?。?)接受消費者委托加工金項鏈兩條,收到加工費585元(含稅),無同類金項鏈銷售價格,黃金材料成本3000元,當月加工完畢并將加工好的項鏈交還委托人。
問:(1)以舊換新業(yè)務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2)受托加工業(yè)務應納消費稅是多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關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兩次發(fā)文進行明確。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必敹愖郑?996]74號《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睆囊陨蟽蓚€文件可以看出,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jù)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yè)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元);
應納消費稅=800÷(1+17%)×5%=34.19(元)。
?。?)稅法規(guī)定,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應由受托方繳納。
計稅依據(jù)為當期同類首飾的售價,如無同類售價,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30 00+500)÷(1-5%)=3684.21(元);
應納消費稅=3684.21×5%=184.21(元)。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84.21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84.21.
(1)通過以舊換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稅售價每克160元),從消費者手中換回足金舊戒指100克,作價15200元,找回價款800元;
?。?)接受消費者委托加工金項鏈兩條,收到加工費585元(含稅),無同類金項鏈銷售價格,黃金材料成本3000元,當月加工完畢并將加工好的項鏈交還委托人。
問:(1)以舊換新業(yè)務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2)受托加工業(yè)務應納消費稅是多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關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兩次發(fā)文進行明確。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必敹愖郑?996]74號《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睆囊陨蟽蓚€文件可以看出,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其計稅依據(jù)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yè)務仍按照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800÷(1+17%)×17%=116.24(元);
應納消費稅=800÷(1+17%)×5%=34.19(元)。
?。?)稅法規(guī)定,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應由受托方繳納。
計稅依據(jù)為當期同類首飾的售價,如無同類售價,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30 00+500)÷(1-5%)=3684.21(元);
應納消費稅=3684.21×5%=184.21(元)。
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184.21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84.21.
上一篇:拍賣貨物應如何繳稅?
下一篇: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