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合并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6/05/25 15:01:15 字體:

  一、企業(yè)合并的含義、類型及政策依據

  企業(yè)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改建為一個企業(yè)的行為。企業(yè)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企業(yè)續(xù)存,其他企業(yè)解散的,為吸收合并;重新設立一個新企業(yè),原來各方企業(yè)解散的,為新設合并。

  由于新設合并企業(yè)原生產經營過程的連續(xù)狀態(tài)已被終止,新設合并企業(yè)的納稅籌劃基本等同于一般新設企業(yè)的納稅籌劃方法。所以吸收合并的納稅籌劃成為企業(yè)合并籌劃研究的主要對象。

  涉及企業(yè)合并的稅法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yè)務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8]97號),另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合并分立業(yè)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9號)。企業(yè)合并業(yè)務的所得稅應根據合并的具體方式處理。

  二、企業(yè)合并時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

  1、一般情況下,被合并企業(yè)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交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yè)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yè)予以彌補。合并企業(yè)接收被合并企業(yè)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濟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成本。

  2、當合并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不同時,其所得稅的處理也不同。即:合并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yè)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股東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確希筆路嬌裳≡癜聰鋁泄娑ń興盟按恚?

  ①被合并企業(yè)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yè)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yè)承擔,以前年度虧損的,如果未超過法定的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yè)繼續(xù)按規(guī)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yè)資產相關的所得予以彌補;

 ?、诤喜⑵髽I(yè)接受被合并企業(yè)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yè)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yè)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權)交換合并企業(yè)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

  例1:河南某城市三維建筑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公司自成立以來,由于經營層領導管理有方,加之公司資質較高,當地與之抗衡的建筑公司較少,因而公司多年來一直盈利。2002年度共實現所得稅800萬元。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該公司下屬的主營建材設備維修的華美子公司,由于市場競爭激烈,經濟效益每況愈下,連年虧損,以致公司職工連續(xù)數月都發(fā)不出工資,僅2002年度就虧損80萬元。時值年終,總公司考慮到職工情緒、社會穩(wěn)定和公司的整體形象,將自己的部分盈利支付給了華美公司,共計15萬元用以發(fā)放職工工資。由于該項支出與總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因而被稅務機關查出,不僅補繳了稅款,而且還被處以罰款和交納滯納金。問: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1、籌劃思路

  如何“消化”這部分必須支付的工資15萬元和華美公司虧損的80萬元,是籌劃的關鍵。由于總公司和子公司華美公司在財務上各自獨立核算,在稅法上都已構成了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偣驹谟嬎闫髽I(yè)所得稅時只能扣除與本企業(yè)取得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因此,總公司為華美公司負擔的職工工資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將兩公司進行合并,那么,華美公司的15萬元工資支出和80萬元虧損就可以在總公司得到“消化”。

  2、操作方法

  在具體操作上只需注銷華美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把華美公司合并到總公司中來,其主營業(yè)務變成總公司的兼營項目。這樣,華美公司的銷售收入和成本費用,就可以直接通過總公司進行核算,人員的工資也可以在總公司交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3、籌劃結果

  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納稅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是延續(xù)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由于華美公司被合后,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合并以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內,可由總公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xù)彌補。這樣,華美公司2002年度發(fā)生的虧損(已經稅務部門核實),還可以用總公司2002年度的所得額進行彌補,直接沖減2002年度的所得額,800-80=720萬元。

  4、利潤是企業(yè)所得稅繳納的基礎,利潤越高,企業(yè)應交納的企業(yè)所得稅越多,反之則越少。如果高利潤企業(yè)兼并高虧損企業(yè),以沖減盈利企業(yè)的利潤,這樣就會減少企業(yè)的所得稅基;而且,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還可能降低適用稅率。于是,在稅基縮小、稅率降低的雙重有利情況下,企業(yè)的稅負就會大大降低。

  三、企業(yè)合并支付方式的納稅籌劃

  由于合并企業(yè)各方在很多情況下屬于同一所有者,因而在合并的過程中一般都存在著支付問題。通常,可以采用四種支付方式:一是以現金收購被合并公司股票;二是以股票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三是以股票加現金方式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四是以信用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由于合并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的價款方式不同,從而導致不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其涉及被合并企業(yè)是否就轉讓所得稅,合并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的股利折現、接受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等問題,這些都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1、當一個公司合并另一個公司,是以這個公司有表決權的股票按一定的比率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時,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沒有收取合并公司的現金,就是免稅合并。在這種情況下,股票轉換不視為資產轉讓,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時可以免稅,因為他沒有實現資本利得,而這一合并的資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東出售股票時才成為應稅。因而,支付股票對被合并公司的股東而言,可以得到推遲納稅和減輕稅負的優(yōu)惠。而對合并公司而言,這種合并方式在不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的情況下,可以實現資產的流動和轉移,企業(yè)所有者可以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的目的。

  2、以股票加現金換取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應稅合并。被合并公司股東換取合并公司股票被視為免稅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則被視為處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計算其部分處置利得,并就利得交納資本利得或所得稅。

  3、采用可以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在稅收上也有一定好處。合并公司可以不將被合并公司股票直接轉換為新股票,而是先將它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它轉換為普通股票。這樣可以有兩點稅收好處:一是公司支付的債券利息可以從應稅所得的扣除項目少繳納公司所得稅;二是公司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利得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為止。相當于延期交納稅款,實現間接節(jié)稅。

  4、采用現金或無表決權的債券(如信用債券)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使應稅分開。被合并公司股東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和債券被視為轉讓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產生資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東要就其資本利得交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合并支付方式不同,也影響到折舊計提基礎的差異。如:合并公司以其債券或現金支付,則合并中所取得的資產將按其支付價格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若合并公司按其股票支付,則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將按該資產原來的折舊基礎計提折舊。

  例2:新誠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家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yè),2002年4月兼并同城一家嚴重虧損的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大宇公司在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700萬元,2001年度虧損為15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經濟評估確認的價值為800萬元。新城公司合并前股票市價為5元/股,合并后股票市價為5.5元/股,新誠公司共有已發(fā)行的股票2200萬股(面值為1元/股)。假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在合并企業(yè)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fā)生變化,合并企業(yè)每年未彌補虧損前應納所得稅額為12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yè)平均利潤率為10%,企業(yè)所得稅率為33%,法定盈余公積為10%,任意盈余公積為10%,5%為公益金。問: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1:新城公司以156萬股和20萬人民幣購買大宇公司。

  因為非股權支付額20萬元小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20%(156×20%=31.2萬元),所以,新城公司不就轉讓所得交納所得稅。大宇公司股東應就非股權所得部分上繳所得稅(800-700)×10÷800×33%=3.79(萬元)。合并后,大宇公司不再存在,這部分所得稅實際上由合并企業(yè)新城公司承擔。新城公司接收大宇公司資產時,須以大宇企業(yè)原帳面凈值700萬元為基礎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新城公司在連續(xù)5年內每年可彌補大宇公司的虧損額。第一年可彌補大宇公司虧損為:1200×800÷(5.5×2200)=79.34(萬元)   第二年可彌補大宇公司的虧損為150-79.34=70.66(萬元)

  新城公司第一、第二年涉及虧損彌補,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1200×(1-33%)+79.34×33%=830.18(萬元)  可供分配的股利為830.18×(1-10%-10%-5%)=622.64(萬元),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156÷2200×622.64×0.9091=12.53(萬元)  同理,新誠公司第二年稅后利潤為1200×(1-33%)+70.66×33%=815.32(萬元),新城公司第二年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156÷2200×815.32×(1-10%-10%-5%)×0.8264=14(萬元)  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的股利按利潤率10%計算,折現值為156÷2200×(1200×67%)×(1-10%-10%-5%)÷10%×0.8264=353.35(萬元)

  所以,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的現金流出折現值合并為20+3.79+12.53+14+353.35=403.67(萬元)

  方案2:新城公司以120萬股和200萬元人民幣購買大宇公司。

  因為非股權支付額200萬元,大于股權按票面值的20%(24萬元),所以,被合并企業(yè)大宇公司應就轉讓所得交納所得稅,應交納的所得稅為(120×5+200-700)×33%=33(萬元)。大宇公司2002年度虧損不能由新城公司彌補,因為新城公司可以按增值后的資產價值作為計稅價,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內每年可減少所得稅為(800-700)÷5×33%=6.6(萬元)。新城公司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1200×(1-33%)+6.6-33=777.60(萬元),新城公司第一年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股利折現值為777.60×(1-10%-10%-5%)×120÷2200×0.9091=28.92(萬元)  新城公司第二年至第5年可供分配股利為[1200×(1-33%)+3.3]×(1-10%-10%-5%)=605.48(萬元)  第二年至第五年付給大宇公司股東股利折現值為605.48×100÷2200×3.1699×0.9091=79.31(萬元)。新城公司以后年度每年可供分配的股利為1200×(1-33%)×(1-10%-10%-5%)=603(萬元)  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股利折現值為120÷2200×603÷10%×0.6209=204.22(萬元)

  此方案中,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所需現金流出折現值為204.22+79.31+28.92+200+33=545.45(萬元)

  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由于現金流出較小,因而新城公司應選擇方案一。

  需要指出的是,新城公司合并大宇公司,不僅要考慮新城公司在合并大宇公司時支付給大宇公司股東的現金款,而且還要考慮大宇公司股東還擁有新城公司的股權,新城公司每年均要向大宇公司股東支付股利。只有全面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得到好的籌劃效果。若上述參數發(fā)生變化時,也許方案二又成了最佳方案。另外,企業(yè)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不能以偏概全。有時,稅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籌劃方案,只有能給企業(yè)帶來絕對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企業(yè)合并涉及的契稅及產權轉移問題

  企業(yè)合并中,新設方或存續(xù)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如合并前各方為相同的投資主體的,則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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