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也要合理籌劃

來源: 編輯: 2006/04/29 15:48:38 字體: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對于那些從事高科技研究、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人來講,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是習以為常的事情。但如何做好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他們卻鮮有人過問。其實,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還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例如,A科研人員發(fā)明了一種新技術,該技術獲得了國家專利,專利權屬其個人擁有。由于該專利實用性極強,許多企業(yè)出高價準備購買。其中,甲公司開出了100萬元的最高價,并提出了兩套購買方案。方案一,A單純將其轉讓,甲公司當即給A轉讓專利權收入100萬元;方案二,A科研人員將該專利折合成股份作為對甲公司投資,甲公司讓其擁有相同價款的股權,同時,A每年可從甲公司獲取股息收入10萬元。A科研人員應采取哪個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一:直接轉讓專利技術。

  按照營業(yè)稅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專利權屬轉讓無形資產,適用稅率為5%,假設為城區(qū),則應納營業(yè)稅等稅費=100×5.5%=5.5萬元)。因此,繳納營業(yè)稅后,該人實際所得為:100一5.5=94.5(萬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專利使用權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94.5×(1-20%)×20%=15.12(萬元)

  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實際所得為:94.5-15.12=79.38(萬元)

  兩稅合計,該人繳納了20.62[5.5+15.12]萬元的稅,實際所得為79.38萬元。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資入股。

  首先,按照營業(yè)稅有關規(guī)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其次,由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擁有股權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0×20%=2(萬元),稅后所得為:10-2=8(萬元)。通過專利投資,當年僅需負擔2萬元的稅款。如果每年都可獲取股息收入10萬元,那么經營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入,且還可得到100萬元的股份。

  兩種方案利弊很明顯,方案一沒有什么風險,繳稅之后就實實在在地擁有個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稅負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沒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雖然繳稅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風險也大,是不確定的。如果希望這項專利能在相當長時間內來收益,或者是該科研人員想換一個工作環(huán)境以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還是選擇投資經營為好。

  在這里,投資經營有兩種:

  一種是合伙經營,一方提供專利技術,另一方提供資金,建立股份制企業(yè)。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占企業(yè)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根據各自占有企業(yè)股份的數量分配利潤。如案例中的方案二,專利權折股100萬,那么這100萬元將在經營期內,分攤到產品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那么對該科研人員來講,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票在沒轉讓之前,不需負擔稅收。這樣,還可以得到企業(yè)利潤或資本金配股所帶來的收入。這里所需負擔的稅收是有限的。所以通過專利既取得專利收入又取得經營收入,與單純的專利轉讓相比稅收負擔較輕。

  另一種是個人投資建廠經營。這種方式是通過建廠投資后,銷售產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業(yè),大多數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yōu)惠,而且專利權并沒有轉讓,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單獨為專利支付稅收。因此,在稅收負擔上,所要負擔的僅僅是流轉稅、企業(yè)所得稅、工薪稅等。將收入與稅收負擔相比,必然優(yōu)于單純的專利轉讓收入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除此而外,應當注意專利權應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有權。因此,轉讓專利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應從長遠考慮,全方位地進行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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