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個稅籌劃思路及案例
有關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方式很多,而利用好各種特殊稅收政策是最輕松稅收籌劃方式。下面筆者談談工資薪金所得個稅籌劃中要注意的幾個特殊政策。
特定行業(yè)職工實行特殊的計稅方式最近,筆者隨縣局稅收宣傳輔導小組到某國有煤礦進行稅收知識宣傳輔導,發(fā)現(xiàn)該礦財務人員在計征礦工個人所得稅時,采用按月扣繳方式,但在年終沒有進行結算。如礦工老王2005年全年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款共370元,而其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為14400元。出于職業(yè)的敏感,我當即建議該礦財務人員查閱有關個人所得稅匯編手冊。
其實,國家為了照顧采掘業(yè)、遠洋運輸業(yè)、遠洋捕撈業(yè)因季節(jié)、產量等因素的影響,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呈現(xiàn)較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對這三個特定行業(yè)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2礦工老王是煤礦采掘工人,完全適應采用“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的計稅方式,其2005年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為:[(14400÷12-800)×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2=[(1200-800)×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2=(400×5%-0)×12=240(元),比實際已申報繳納的370元少130元,即老王2005年多繳納了13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全礦共有100多名礦工存在上述老王一樣被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共涉及金額達10多萬元之多。如果該礦財務人員能認真學習和掌握上述特殊稅收政策,就不會出現(xiàn)多扣繳10多萬元個人所得稅事情了。
外企中方人員抵免扣稅須提供證明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稅法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現(xiàn)有納稅人劉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yè)雇傭的中方人員,2006年5月,該外商投資企業(yè)支付給劉某的薪金為7500元,同月,劉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fā)給的工資1000元。則1.外商投資企業(yè)為劉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16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7500-1600)×20%-375=805元2.派遣單位應為劉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1000×10%-25=75元3.劉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16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7500+1000-1600)×20%-375=1005元因此,在劉某到稅務機關申報時,如能提供兩處支付單位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則還應補繳125元(1005-805-75);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則要全額補繳1005元。
另外,我國稅法還規(guī)定,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國駐華機構發(fā)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交派遣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月份獎金不計稅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按照新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包括: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我國稅法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規(guī)定: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shù)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yè)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yè)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shù)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fā)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相關人員可以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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