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費用涉及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以自有貨車從事貨物運輸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在納稅籌劃中,最容易發(fā)生的是混淆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界限,僅從稅負的高低考慮,將銷售本企業(yè)產品時發(fā)生的運輸費用從貨物銷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營方式分別核算銷售額,將運輸費用按營業(yè)稅應稅勞務申報繳納。這樣做不僅達不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反而會造成納稅風險。因為以自有車輛運輸本企業(yè)銷售貨物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業(yè)務,而非兼營業(yè)務,其運輸環(huán)節(jié)的收入不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并入貨物銷售額中繳納增值稅。
此外,雖然企業(yè)有兼營運輸業(yè)務的項目,但與貨物購買方僅簽訂一份包括運輸收入的產品銷售合同,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時,人為地將貨物銷售額扣除一部分,作為運輸收入單獨核算繳納營業(yè)稅,這樣做也會形成納稅風險。稅務機關往往會將其視為混合銷售,要求繳納增值稅。
根據稅法有關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自己運輸取得的運費收入按照所運輸貨物的適用稅率(17%或13%)繳納增值稅,委托獨立的運輸單位運輸,運費如能符合下列兩個條件:(1)承運者的運輸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銷售方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則對上述代墊運費按照“交通運輸業(yè)”繳納3%的營業(yè)稅。產品運輸方式不同,應納稅額計算也不同,企業(yè)有必要對此進行深入分析,選擇理想的運輸方式。
首先,生產企業(yè)自有車輛,為避免混合銷售業(yè)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根據運輸車輛的多少及運輸業(yè)務的大小,從整體收益角度進行論證,看是否可以通過設立運輸公司節(jié)稅。
例:甲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17%,運費10000元,運輸過程中耗用的油料、修理費3000元(因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附加稅性質,與增值稅、營業(yè)稅成正比例關系,為方便起見,在此不予考慮)。
甲公司自己運輸時,運費收入應納增值稅額=10000÷(1+17%)×17%-3000÷(1+17%)×17%=1017.09(元)。
甲公司成立獨立的運輸公司運輸時,運費收入應納營業(yè)稅額=10000×3%=300(元)。
顯然,成立獨立運輸公司運輸比自己車隊運輸節(jié)稅=1017.09-300=717.09(元)。但是,對銷售方企業(yè)來說,一個成功的籌劃方案,應充分考慮對方,即購貨方的經濟利益。如果長期固定購貨方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兩種運輸方式下其支付的運費相同,不同的運輸方式對其無影響。此時,銷售方應采取成立獨立運輸公司運輸的方式。
如果長期固定購貨方是一般納稅人,在銷售方自己運輸時,其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0÷(1+17%)×17%=1452.99(元),在銷售方成立運輸公司運輸時,其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0×7%=700(元)。因此,購貨方在銷售方自行運輸時比成立運輸公司運輸節(jié)稅=1452.99-700=752.99(元)。
從購銷雙方考慮,因為752.99>717.09,因此購銷雙方只要能協調好利益分配,銷售方自己運輸節(jié)稅效果好。基于這一認識,就能有效避免銷售方設計了成立獨立運輸公司運輸的節(jié)稅方案,而購貨方并不認可的尷尬局面。
而事實上,不同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油料、修理費等,存在一定差異。這就要求我們,根據上例總結出一般規(guī)律。
假定銷售貨物的運費為M萬元,運輸過程中耗用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油料、修理費等為G萬元。銷售方自己運輸,購銷雙方應納(抵扣)稅額合計為:M÷(1+17%)×17%-G÷(1+17%)×17%-M÷(1+17%)×17%,銷售方成立運輸公司運輸時,購銷雙方應納(抵扣)稅額合計為:M×3%-M×7%.
設M÷(1+17%)×17%-G÷(1+17%)×17%-M÷(1+17%)×17%=M×3%-M×7%,則G÷M=27.53%
也就是說,對購銷雙方來說,運輸過程中物耗與運費的比值等于27.53%時,銷售方自己運輸與委托運輸單位運輸兩種方式稅負相同;物耗與運費的比值大于27.53%時,銷售方自己運輸方式稅負較輕;物耗與運費的比值小于27.53%時,銷售方委托運輸單位運輸方式稅負較輕。
如上例,G÷M=3000÷10000×100%=30%>27.53%,銷售方自己運輸,購銷雙方應納稅額合計較小。
需要指出的是,銷售方銷售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13%時,對購銷雙方來說,運輸過程中物耗與運費的比值等于34.77%時,銷售方自己運輸與委托運輸單位運輸兩種方式稅負相同。
其次,企業(yè)無自有車輛,請外面的運輸公司運輸貨物,這類業(yè)務的付費方式分為支付運費或代購貨方墊付運費兩種形式。如果要降低稅負,可以采用代墊運費的方式。企業(yè)以正常的產品價格與購貨方簽訂產品購銷合同,并商定,運輸公司的運輸發(fā)票直接開給購貨方,并由企業(yè)將該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企業(yè)為購貨方代墊運費。此外,與運輸公司簽訂代辦運輸合同,企業(yè)在貨物運到后向運輸公司支付代墊運費。這樣,企業(yè)就可以節(jié)省運費收入10%的稅金。
如某生產水泥的企業(yè)(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與購貨方簽訂銷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噸賣給購貨方(包含35元/噸運輸費用)。該企業(yè)每年銷售水泥10萬噸。該企業(yè)沒有運輸車輛,請運輸公司以35元/噸的價格運送。企業(yè)進項稅額為180萬元(不含運輸發(fā)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這種方式,企業(yè)應納增值稅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萬元)。
如果企業(yè)和運輸公司以代墊運費的方式簽訂運輸合同,每噸價格為35元,同時對原銷售合同進行修改,將代墊運費從銷售價格中分離出來,水泥每噸價格從280元降為245元。這樣處理后,企業(yè)整體利潤并未減少,卻可節(jié)約稅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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