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籌劃需要“三位一體”
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合法性、籌劃性、效益性。準確理解這三個方面,有助于我們解釋當前稅收籌劃的現狀和加速今后稅收籌劃的發(fā)展。
合法性就是稅收籌劃要符合稅收法律和其他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籌劃方案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二是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兩方面都符合,才能稱為合法的籌劃。比如,某企業(yè)為了使超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在稅前扣除,采取虛增職工人數,增加稅前扣除額的辦法。這種辦法在內容和手段上違反了稅法規(guī)定,屬于偷稅而不是籌劃。
籌劃性就是根據實際情況統(tǒng)籌計劃安排籌劃方案,一般情況下,籌劃性表現為預期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yè)交易行為發(fā)生之后有納稅義務才繳納各種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等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法規(guī)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向納稅人提供了選擇較低稅負經營方案的機會。
例如,某企業(yè)在年終概算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發(fā)現年應納稅額為101000元。為了節(jié)稅,企業(yè)在年終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從理論上分析, 1000元的捐贈為企業(yè)帶來了5000多元的稅后利潤。因為不捐贈,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適用33%的稅率,稅后利潤為67670元;捐款 1000元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適用27%稅率,稅后利潤為73000元,通過捐贈產生的稅收利益為5330元。
這是一個曾經被很多稅收籌劃書采用過的案例。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必須看到,在年終初步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就是預期性的體現,如果預計不準確,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大于101000元或者小于101000元,捐1000元后,都不能獲得稅收利益。
由于稅收籌劃的這種預期性,就必須連帶考慮兩方面的風險:即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法規(guī)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不能準確預測經營方案實施中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上例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我國目前稅法的法律級次較低,變動的可能性較大,我們不能準確估計這些變動。
一個籌劃方案的實施一般要經過幾年或幾個月,所以,在評價收益效果時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資金的時間價值與期望投資報酬率密切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風險越大,期望投資報酬率越大,節(jié)稅價值就越小。
效益性是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選擇最佳方案的最重要指標。效益性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為目前利益,即獲得較大的凈現金流量;其二為長遠利益,即使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使企業(yè)價值最大化。目前利益是長遠利益的表現。計算目前利益時,不僅要考慮各種方案在經營過程中的顯性收入和顯性成本,而且還要考慮機會成本和籌劃成本。在目前利益的表述上,有人認為應以企業(yè)利潤為指標。從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兩種是一致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后,用凈現金流量來表述更為精確。因為,現代理財學有一個重要結論:資產的內在價值是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根據這一觀點,企業(yè)的內在價值是企業(yè)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所以用現金流量作為稅收籌劃目標的體現更合適。
在使用稅收籌劃的效益性指標時,我們要謹防兩種常見的錯誤。一種是以企業(yè)利潤為效益指標。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企業(yè)利潤和企業(yè)凈現金流入相等,但畢竟未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能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推遲納稅)的稅收籌劃方法無法比較。另一種以稅負最小化為稅收籌劃的效益指標。稅負的減少并不必然使企業(yè)的價值最大化,如果凈現金流入的增長大于稅收的增長,多納稅也是劃算的。
合法性是籌劃性和效益性的基礎和前提,考慮籌劃性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體現真實效益的手段,預期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效益性是合法性和籌劃性的最終歸宿,沒有效益的籌劃是無效的籌劃。只有實現三者的“三位一體”,稅收籌劃才能成功。
合法性就是稅收籌劃要符合稅收法律和其他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籌劃方案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二是籌劃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兩方面都符合,才能稱為合法的籌劃。比如,某企業(yè)為了使超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在稅前扣除,采取虛增職工人數,增加稅前扣除額的辦法。這種辦法在內容和手段上違反了稅法規(guī)定,屬于偷稅而不是籌劃。
籌劃性就是根據實際情況統(tǒng)籌計劃安排籌劃方案,一般情況下,籌劃性表現為預期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yè)交易行為發(fā)生之后有納稅義務才繳納各種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等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法規(guī)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向納稅人提供了選擇較低稅負經營方案的機會。
例如,某企業(yè)在年終概算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發(fā)現年應納稅額為101000元。為了節(jié)稅,企業(yè)在年終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從理論上分析, 1000元的捐贈為企業(yè)帶來了5000多元的稅后利潤。因為不捐贈,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適用33%的稅率,稅后利潤為67670元;捐款 1000元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適用27%稅率,稅后利潤為73000元,通過捐贈產生的稅收利益為5330元。
這是一個曾經被很多稅收籌劃書采用過的案例。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必須看到,在年終初步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就是預期性的體現,如果預計不準確,上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大于101000元或者小于101000元,捐1000元后,都不能獲得稅收利益。
由于稅收籌劃的這種預期性,就必須連帶考慮兩方面的風險:即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法規(guī)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不能準確預測經營方案實施中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上例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我國目前稅法的法律級次較低,變動的可能性較大,我們不能準確估計這些變動。
一個籌劃方案的實施一般要經過幾年或幾個月,所以,在評價收益效果時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資金的時間價值與期望投資報酬率密切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風險越大,期望投資報酬率越大,節(jié)稅價值就越小。
效益性是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選擇最佳方案的最重要指標。效益性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為目前利益,即獲得較大的凈現金流量;其二為長遠利益,即使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使企業(yè)價值最大化。目前利益是長遠利益的表現。計算目前利益時,不僅要考慮各種方案在經營過程中的顯性收入和顯性成本,而且還要考慮機會成本和籌劃成本。在目前利益的表述上,有人認為應以企業(yè)利潤為指標。從長遠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兩種是一致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后,用凈現金流量來表述更為精確。因為,現代理財學有一個重要結論:資產的內在價值是其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根據這一觀點,企業(yè)的內在價值是企業(yè)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所以用現金流量作為稅收籌劃目標的體現更合適。
在使用稅收籌劃的效益性指標時,我們要謹防兩種常見的錯誤。一種是以企業(yè)利潤為效益指標。雖然在一定時期內,企業(yè)利潤和企業(yè)凈現金流入相等,但畢竟未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能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加速折舊、推遲納稅)的稅收籌劃方法無法比較。另一種以稅負最小化為稅收籌劃的效益指標。稅負的減少并不必然使企業(yè)的價值最大化,如果凈現金流入的增長大于稅收的增長,多納稅也是劃算的。
合法性是籌劃性和效益性的基礎和前提,考慮籌劃性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體現真實效益的手段,預期的準確性直接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效益性是合法性和籌劃性的最終歸宿,沒有效益的籌劃是無效的籌劃。只有實現三者的“三位一體”,稅收籌劃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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