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分為兩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一般的商事仲裁委員會,都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組建的,仲裁員主要是從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中聘任,少數(shù)是從其他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工會工作者、專家、律師等中聘任,且絕大部分是兼職,甚至于與行政機構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仲裁員的辦案報酬多為從其所主辦案件的仲裁費中按比例提取。根據(jù)仲裁員的組成和仲裁員的辦案報酬特征,我們可以確定仲裁員的辦案報酬應當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j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從我國稅法對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定義來看: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演出、表演、廣告、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報酬。區(qū)分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而工資、薪金所得是個人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的報酬,他與支付報酬的單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蛘哒f勞務報酬是因某特定事項,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即個人與被服務單位發(fā)生直接勞務關系,并與被服務單位沒有穩(wěn)定的、連續(xù)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其所得不能以工資、薪金形式領取的。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4﹞89號)明確規(guī)定:個人擔任企業(yè)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也屬于勞務報酬性質(zhì),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從我國稅法對勞務報酬所得基本定義和參照企業(yè)董事費收入的界定來看,仲裁員的辦案報酬應當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是從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在實踐中的區(qū)別來看, 勞務報酬所得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1、其醫(y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方面不享受單位員工待遇;2、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3、其勞務服務的范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zhì)量責任;4、其為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勞務所相應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廣州等地稅部門則明確了稅前計算工資薪金支出的在職人員的要求,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認定大體有四方面:1、雇傭雙方簽訂了由勞動局監(jiān)制的勞務合同;2、持有勞動就業(yè)管理機構確認的《職工勞動手冊》或《人員就業(yè)證》;3、按國家規(guī)定已參加社會保險;4、當年度連續(xù)在本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含3個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勞動考勤記錄。從仲裁員的勞務范圍的相對固定性、有限性,勞務計酬的按次性及固定比例性,工作管理的相對松散性和獨立性來看,仲裁員的辦案報酬非常明顯地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三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仲裁員絕大部分是兼職,其報酬按勞務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符合該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