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整體租賃市直某單位一、二層房屋,簽訂租期為10年。張某通過改造裝修后,將所租賃的房屋分租給他人,從中獲取差額收益。對張某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結合現行政策需要繳納以下稅(費):
一、營業(yè)稅。對公司取得的轉租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第149號)文:“ 租賃業(yè),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yè)務!薄M瑫r,《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第076號):“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yè)'稅目中'租賃業(yè)'項目征收營業(yè)稅!。在計稅依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币虼耍髽I(yè)將租用的廠房再轉租出去,應全額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營業(yè)稅,不能扣除租賃成本。適用稅率根據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yè)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稅率征收。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的7%征收。
三、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的3%征收。
四、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包括承租合同和轉租合同,均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五、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再轉租所得是屬財產租賃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應當按“財產租賃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稅憑證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從租金收入中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稅,但不再重復扣除基本費用標準。同時還準予扣除在轉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另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xù)扣除,直至扣完為止。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0%,但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說明:轉租行為是否繳納房產稅的問題。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條文及房產稅征收的原理,從法理上來看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稅!斗慨a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tǒng)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此,國務院通過列舉的方式在條例中就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加以了明確。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構成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在產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轉租人承擔先行代為繳納房產稅的義務,但即使如此,轉租人也只是代繳,而房產稅的實際承擔人仍然應當為產權人。所以,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稅。既然轉租人不需按轉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額繳納房產稅,那么房屋產權所有人是否應當按轉租收入繳納房產稅?《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應當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終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費用(房產的真實租金)。從轉租的過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個,即最終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產權所有人(出租人)、轉租人之間分配,在加價轉租的情況下,加價部分收益歸轉租人所有;在虧損轉租的情況下,則虧損部分也應當由轉租人承擔。如果由房屋產權所有人負擔并未取得的加價轉租收入所產生的額外稅收負擔是不公平的;同樣房屋產權所有人也不能因為轉租人虧損轉租而減輕稅收負擔。但是,如果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并與承租人約定,未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房產不得轉租,如承租人取得轉租利益,應當由房屋產權所有人享有或者按比例分配的情況下,那么房屋產權所有人還應當就轉租收益申報繳納房產稅和營業(yè)稅。
但在實踐中,部分。ㄊ校⿲⒎课蒉D租看作是房屋出租行為的延續(xù),規(guī)定實際取得收益人即轉租人應當就轉租的差額繳納房產稅,這也是轉租人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