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通過官網回答網友提出的問題時表示,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fā)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網友提問:公司發(fā)放的交通、通信補貼,需要全額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國稅總局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fā)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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