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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需繳個人所得稅

2012-5-29 8:38 轉自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昨日(28日)在解答納稅人提出的一些個人所得稅問題時表示,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稱,根據規(guī)定,對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有納稅人提出,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如A員工在總公司任職,總公司發(fā)工資,后總公司派A員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簽訂合同,此時,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發(fā)工資給A員工,那么A員工是否屬于兩處取得工資、薪金?如果總公司派A員工到不相關的B公司工作,A員工從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按“勞務報酬”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該負責人說,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一種情況屬于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第二種情況要區(qū)別情況處理,如果該員工以個人名義到B公司工作,并且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如果該員工以A公司的名義到B公司工作,原則上應認定為A、B公司之間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應屬于公司間的服務性支出;如果B公司對該個人屬于雇傭關系而發(fā)放報酬,則屬于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就合伙生產出口企業(yè)退稅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該負責人表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的退稅方法取得的退稅款,不屬于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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