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月10日公告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并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財政部稱,此舉是為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辦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通知要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后,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shù)據(jù)植入證券結算系統(tǒng)。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jù)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tǒng)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對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后,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并按規(guī)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通知還稱,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或對于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根據(jù)規(guī)定,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個人股東應僅申報一個成本原值。個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應對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數(shù)量為權重進行成本加權平均以計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