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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fā)《關于外資研發(fā)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對外資研發(fā)中心進口科技開發(fā)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和采購國產(chǎn)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若干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通知》自3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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