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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提示: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須繳20%個稅

2009-11-9 18:35 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fā)“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明確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應向稅務機關申報,按“轉讓財產所得”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據了解,目前,我國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轉讓財產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也很普遍。

  對此,通知明確,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責任編輯: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