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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公布 3月13日起實施

2008-3-25 8:56 國土資源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財政部3月13日發(fā)布公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制定的。細則共計34條,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對象、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免稅范圍等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

  實施細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所稱建,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各省(區(qū)、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zhí)行。實施細則同時對免收耕地占用稅的軍事設施、學校、醫(yī)院、交通設施等的詳細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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