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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完稅價格的條件、構成等答記者問

2007-11-28 8:47  海關總署網站 【 】【打印】【我要糾錯

  海關估價在世界海關范圍內都被視為難題,更因其與進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各國海關都在努力推動估價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圍內的統(tǒng)一標準!禬TO海關估價規(guī)則》便是對各成員國海關估價標準及程序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約束性規(guī)則。

  我國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根據這一辦法的規(guī)定,我國海關全面適用了WTO估價規(guī)則,改革了估價工作。其后,國務院于2004年修訂并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

  為了解決估價規(guī)則適用中的一些細節(jié)問題,整合入世以來陸續(xù)制定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系列估價規(guī)章、公告,海關總署根據新《關稅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審價辦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問:完稅價格確定基礎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銷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對進口貨物處置或者使用的限制包括進口貨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費贈送、只能銷售給指定第三方以及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后只能銷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等情況);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比如搭售、互售等情況;

  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能夠按照規(guī)定做出調整;

  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海關認定的特殊關系包括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雙方互為商業(yè)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以及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等情況)。

  問:完稅價格應當包含或扣除哪些費用、價值?

  答:未包括在貨物申報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比如賣方傭金;與進口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的費用:“協(xié)助”的價值或費用(所謂協(xié)助,是指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包括實物協(xié)助和智力協(xié)助兩種形式);特許權使用費,但與進口貨物無關或者不構成進口貨物向境內銷售要件的不計入完稅價格;轉售(含處置和使用)收益。單獨列明,或有明確的計算方法加以區(qū)分的下列費用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廠、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后的運輸費用;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有書面的融資協(xié)議的;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問:海關如何認定“特殊關系”?

  答:這里出現的“成交價格”概念,雖然看似簡單,其實蘊含著很多估價技術難題。需要明確的是,海關法律體系框架范圍內的“成交價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貨物實際交易中的成交價格概念。根據《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的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海關在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時,重要的一環(huán)就是要考察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如果有,這種特殊關系是否對成交價格構成了影響。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八種情形,海關應當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買賣雙方互為商業(yè)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fā)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

  此外,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lián)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種情況,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本案中就是因為有證據證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被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直接控制,從而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的。

  當然,即使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也不必然會對成交價格構成影響。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fā)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計算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上述分析可見,納稅義務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申報價格符合海關法規(guī)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希望海關接受自己的申報價格,就一定要證明貨物的買賣雙方不存在特殊關系,或者即使存在特殊關系,成交價格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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