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福建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重新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要求對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項目用地,要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
《辦法》規(guī)定,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這里所稱的單位具體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根據《辦法》,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分為三類: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持有這三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稅人申報,并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建筑面積的比例,按規(guī)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福州市、泉州市市區(qū)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qū)3元至20元;縣級市市區(qū)2元至12元;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1元至8元。
對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辦法》明確,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我省各市、縣政府應根據本地的土地利用狀況,在《辦法》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標準,在今年10月31日前逐級報省政府批準執(zhí)行。
另外,對改善民生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yè)等項目用地,以及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huán)保等項目用地,應區(qū)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