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fā)〔200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代開發(fā)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8號)下發(fā)后,一些地方在執(zhí)行過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地稅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因此,國稅局受地稅局委托,為地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應當使用地稅局的征收票據。為有利于國地稅密切協作,加強稅源管理,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就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稅款的票據使用有關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明確,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地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主管國稅局應當建立代征稅款備查賬,逐筆、序時、分項目登記代地稅局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用國稅局征收票據的,由主管國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會計核算和匯總上報工作。
國稅發(fā)〔2005〕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相關法規(guī)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fā)〔200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