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決定,自1月1日起,湖北、廣東、湖南和內蒙古四省區(qū)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分別提高至每噸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由原來的減征60%改為減征40%,即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同時調整的資源稅項目還包括: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yōu)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調整為:一等稅額標準8元/噸,二等稅額標準7元/噸,三等稅額標準6元/噸,四等稅額標準5元/噸,五等稅額標準為4元/噸。
此外,今年起,將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天津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財政部人士稱,該舉意在鼓勵企業(yè)積極開展技術創(chuàng)新、綜合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此次煤炭資源稅調整是2005年以來的第二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