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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印花稅政策有新規(guī)

2003-8-6 9:26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理事會委托社;投資管理人運用社;鹳I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會定期向財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返還印花稅的申請,即按照中央與地方印花稅分享比例,屬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屬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具體退稅程序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yè)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對社保基金持有的證券,在社;鹱C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財政部稅政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