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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考慮新的貸款損失減免稅政策

2003-8-11 5:32 國際金融報·李衛(wèi)玲 【 】【打印】【我要糾錯
  中國銀監(jiān)會官方網(wǎng)站8月8日發(fā)布的《巴塞爾核心原則聯(lián)絡小組成員國貸款分類和準備計提的現(xiàn)行做法的調查報告》中稱,“中國正在重新考慮按照貸款余額1%的上限享受減免稅!

  中國目前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收減免政策是僅當貸款被核銷時,按提取損失準備金的貸款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由世界銀行2002年所作的這份調查報告說,中國正在考慮新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收減免政策。

  據(jù)悉,巴塞爾核心原則聯(lián)絡小組成員國貸款損失的稅收減免主要有下列三種方法:一是核銷法,貸款僅能在已被宣布無法回收并且已從銀行賬簿中核銷的情況下才減免稅收。二是專項準備金法,專項準備金可以全額或者部分減免稅。三是一般準備金法,對不超過合格貸款預先確定比例的一般準備金,銀行可享受減免稅待遇。

  核銷法和專項準備金法是最常用的。澳大利亞、韓國、荷蘭和美國采用的是核銷法。幾乎所有其他接受調查的國家和地區(qū)都采用專項準備金法。除幾個國家對可減免稅的準備金進行了限制,大多數(shù)國家對準備金的總量控制具有靈活性。

  在那些對減免稅進行限制的國家中,印度允許最多不超過年收入的5%和被印度儲備銀行確定為損失或可疑資產(chǎn)的5%享受稅收減免;韓國減免稅最多不能超過監(jiān)管比率的下限;墨西哥則是按貸款的2.5%為上限;南非規(guī)定減免稅收不得超過可疑貸款的本金與利息之和的25%。

  采用一般準備金法的國家相對較少。捷克、德國、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這種方法。這些國家規(guī)定了一般準備金的減免稅限額,專項準備金也有限額。德國沒有對專項準備金進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準備金不能超出過去5年內平均貸款損失的60%。

  意大利在一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的稅收減免方面有一個累積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過貸款余額的0.5%,并且貸款損失準備金小于貸款余額的5%。在法國,對外國借款人的貸款,如果該借款人所在國家被認為有國家風險,則對該筆貸款計提的準備金可以進行稅收減免,但是一般準備金則不能。理所當然的是,來源于非生息性資產(chǎn)的收益是不用交稅的。

  調查報告指出,如果不允許銀行在采用了所有的清收手段以及用盡全部的法律手段處置抵押品之前核銷貸款,那么核銷法會顯得過于嚴格。在很多國家,司法體系的低效率使損益表中對損失從會計上確認,相對于貸款損失實際發(fā)生的時間大大滯后。如果可以部分核銷,則該辦法更接近于專項準備金法。

  去年下半年,中國曾發(fā)生過百家城市商業(yè)銀行聯(lián)名上書國家稅務總局,希望逐步提高城市商業(yè)銀行提取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建議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業(yè)銀行依據(jù)規(guī)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金資產(chǎn)期末余額2.5%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但這個聯(lián)名呼吁書后來沒有了音訊。

  調查報告指出,貸款損失準備金免稅對銀行計提充足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影響很大。由于準備金最終影響到未計提準備金的貸款損失的規(guī)模,貸款損失的財務處理也影響到銀行危機的成本。由于稅收減免會鼓勵多提準備金,而過為嚴格的稅收政策又可能會導致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不足,所以對貸款準備金的稅收待遇要在稅收減免與過嚴的稅收政策之間尋求一個微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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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業(yè)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經(jīng)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或者股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chǎn)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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