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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修訂后稅怎么繳 國稅總局詳解納稅人疑問

2005-11-17 10:35 法制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又到發(fā)工資的日子了,在某機關工作的老王看著手中的工資條琢磨起來。每月扣掉的幾百元個人所得稅都讓他心疼半天,現(xiàn)在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了,1600元以上才繳個人所得稅,這對自己以后的實際收入會有多大影響呢?提高到1600元個稅負擔就公平了嗎?為什么我們不能采用其他國家一些更合理的個稅模式呢?

  像老王這樣的普通工薪階層可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大軍。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計,2002 年到2004年3年間,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當年個稅總收入的比例平均達50.93%,超過一半。可工薪階層很多人都像老王一樣,對個人所得稅修訂后怎么繳個稅疑問重重。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就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納稅人比較關心的疑問作出了詳細解釋。

  超過1600元只對差額征稅

  疑問:達到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1600元后,是對所有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1600元是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而不是“起征點”。當個人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時,不用納稅;當個人收入高于費用扣除額時,則從收入中減去費用扣除額后,對余額征稅。如果是起征點的話,當收入達到了起征點時,就要對收入全額征稅。

  假定“費用扣除額”和“起征點”的標準均為800元,稅率為5%,某納稅人8月份取得工資750元,9月份取得工資1000元。不論是“費用扣除額”還是“起征點”,8月份都不用納稅;但在9月份,要按“費用扣除額”的規(guī)定只需納稅10 元[(1000-800)×5%],而按“起征點”的規(guī)定,則應納稅50元(1000×5%)。

  按照1600元的扣除標準,我國工薪階層納稅面將下降到26%左右,財政減收50億元左右。

  住房養(yǎng)老等“四金”仍然免稅

  疑問: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從800元漲到1600元,那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和失業(yè)保險金這“四金”的收入還要不要繳個稅呢?

  為了支持和配合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企業(yè)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四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四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后產生的利息也免征個人所得稅。

  目前,個人繳納的“四金”占到個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推算,每個人在繳稅時除了可扣除800元費用扣除標準外,額外還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提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后,“四金”準許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保留不變。

  贍養(yǎng)就業(yè)等不能單項扣除

  疑問:一些發(fā)達國家繳納個稅的時候,除基本扣除外,如果納稅人本身家庭負擔比較重,比如人口多、有孩子要撫養(yǎng)教育、家庭成員有殘疾等,還會作出單項扣除,以減輕納稅人負擔。我們能否如此?

  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的叫“定額綜合扣除法”,不像一些國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再區(qū)別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yǎng)、撫養(yǎng)、就業(yè)、教育、是否殘疾等不同情況確定其他單項扣除。原因一是我國采用分類稅制,除對工資薪金所得規(guī)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外,還對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特許權使用費等一些所得項目分別規(guī)定了費用扣除標準;二是我國還難以準確掌握納稅人家庭人口、贍養(yǎng)、撫養(yǎng)、就業(yè)、教育、是否殘疾等基本情況;三是在采用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時,確定扣除標準已經考慮了一般家庭的情況,照顧到了贍養(yǎng)、撫養(yǎng)、就業(yè)、教育等因素。

  不過,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雖然簡單明了,確實存在照顧不到單個納稅人具體情況的弊端。今后隨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以及有關部門基本能夠掌握個人及其家庭情況之后,可以考慮設計更加合理的、符合不同納稅人具體情況的費用扣除辦法。

  收入不能合在一起申報納稅

  疑問:不同家庭成員的個人收入往往是合在一起,共同支出維持整個家庭生活的,能否也合在一起申報納稅呢,這樣會不會使稅收負擔更加公平合理呢?

  世界上確實有些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上采用“夫妻聯(lián)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征稅方式,這樣稅收負擔也更加公平、合理。但實行這種方式的前提,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件:首先是采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其次是全社會的法制建設水平較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再次是稅務機關有很強的稅收征管能力,能夠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情況。

  如果不能同時具備這3項條件而采用“夫妻聯(lián)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征稅方式,就會產生巨大的征管漏洞,而且還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我國要具備這3個條件,還需要較長時間,所以目前還不宜實行“家庭申報”。

  分類稅制將向混合稅制發(fā)展

  疑問:既然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很多不利于公平的問題,都與我國采取的分類稅制有關系,為什么我國不像其他國家那樣采用綜合稅制模式呢?

  目前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選擇上,主要采用綜合稅制模式,此外還有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兩種模式。綜合稅制相對于分類稅制更為公平合理,但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制建設水平和稅收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計算機對個人收入進行有效監(jiān)控和征收管理。

  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用綜合稅制的相關條件,因此采用了簡單透明的分類稅制。但是這一稅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顯缺陷,不利于調節(jié)作用的充分發(fā)揮。今后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應根據(jù)調節(jié)高收入的要求和現(xiàn)實的征收管理水平,結合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模式的優(yōu)點,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方向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