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稱,個人通過購買債權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稱,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據悉,根據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個人購買債權所得收入,應按兩成的比例稅率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稱個人購買債權在中國無免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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