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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類人減免個人所得稅

2004-7-22 8:26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日前獲悉,經(jīng)市政府同意,市地稅局今后將對全市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減免征收,最高減幅可達100%.

  一次收入10萬減征30%

    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個人按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上述三類人群個人按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報經(jīng)主管地稅機關同意后,分三種情況予以減征:一次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30%;一次所得超過1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20%;一次所得超過50萬元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其中,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應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條規(guī)定減征。

  個人辦企業(yè)可減征100%

    上述三類人群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業(yè)戶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合伙企業(yè)取得的所得,報經(jīng)主管地稅機關按程序?qū)徟夂,也分三種情況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的個人所得稅。

  受災人群一年內(nèi)可享受減征

  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在受災后應及時報請稅務機關派員到現(xiàn)場核查,并提供有關損失材料。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賠償部分之后,視其受災程度,主管地稅機關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后半年或一年內(nèi),減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