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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照征出租屋稅費 市政府稱某媒體說法有誤

2004-6-11 16:3 來源:新快報 【 】【打印】【我要糾錯
    針對日前有媒體稱廣州要取消出租屋稅費的報道,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昨日重申,個人出租屋及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兩費一稅”是依法進行征收的,不可能隨意增減或取消。今后,廣州還是按原標準加強出租屋稅費征管。

    廣州市地稅局稅政一處副處長孫國文表示,“兩費一稅”的征繳范圍暫不包括“三區(qū)兩市”,即番禺、花都、南沙和增城、從化。主要內容和標準包括:向用工單位征收每人每月10元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向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聯(lián)防費”;對個人出租用于住宅的自有產,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0%的綜合征收率征收相關的稅費;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則按6.7%的綜合征收率征收;對個人出租用于非住宅的自有房產,月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出租屋主按照1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相關稅費;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則按10.7%征收。

    同時,兩種情況可享受稅費優(yōu)惠:對持有效證明確需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等出租屋主給予減征照顧;對下崗失業(yè)人員在再就業(yè)之前出租自有房產(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且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對其租金收入免征有關稅費。

    孫國文副處長提醒廣大出租屋主,不按規(guī)定主動申報并繳稅的,將依法受到處罰。對拒絕繳稅或阻撓征管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