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難承公平之重
近段時間以來,社會各界對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的批評之聲不絕于耳。其中最集中的批評是,該稅有“劫貧濟富”之嫌,因此必須提高其起征點,大幅提高對高收入者的稅率。朱總理最近發(fā)表對中國某些富豪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不滿言論之后,人們更是覺得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似乎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由于我國的分配不公問題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作為國家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桿,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不過,恰恰是個人所得稅,反映著有關公平問題的嚴峻沖突;個人所得稅并不能承擔公平分配之重。
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整體設計事實上偏重稅收公平原則。例如,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達45%,這比美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還要高。同時,雖然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的起征點比較低,只有800元,但其最低邊際稅率也只有5%。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普通職工的月收入為1000元,那么它只需要繳納10元的個人所得稅,其平均稅率只有1%,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工薪所得項目上是累進的。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高邊際稅率的累進稅制并沒有得到過硬的執(zhí)行。高收入者普遍逃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大部分并非有合理的避稅安排,而是不報或假報。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其深層次的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制約。個人所有稅的征收是一種高成本的稅種,它需要跟蹤每個人和每筆交易的信息,因此需要健全的金融、公司、財會等配套體系,才能低成本地反映和監(jiān)控個人收入。西方在這個體制基礎上才有所得稅超過流轉稅的崛起。而在我國,低收入者如工薪階層,其收入簡單明了,不需要特別投入就可以跟蹤,所以征收有力;而越到高端,越需要一個可計算和可記錄的市場交易體制的支撐,否則要知道別人不報和假報的成本就會相當高昂,不靠良好的配套體制來降低征稅的成本,完全靠稅務部門來投入,根本不可能解決個人所得稅稅收問題。
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在運行中暴露的許多問題,絕大多數(shù)都與稅收征管不力有關。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已經(jīng)從1980年的16萬元增至2001年的995.99億元并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征管缺乏力度的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監(jiān)督、需要加強和完善發(fā)票管理等基礎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技術創(chuàng)新。
不過,現(xiàn)行累進稅制難以落實的實際運行狀況,卻同時帶來了另一重客觀的經(jīng)濟和社會效應———實際稅收長期低于名義上的稅負,使民間資金相對充裕,從而成為我國經(jīng)濟長期高速發(fā)展的一個有力因素。如果真的可以維持名義稅負,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步子有可能在相當程度上被遲滯。
于是有學者批評加強稅收征管的負面作用,認為這是政府在有限的財富增加值里與民爭利。就目前的稅制而言,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既定的法令必須執(zhí)行,征管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否則合法性無法保證。不過,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否恰當卻可討論。
稅率的討論可能包括如下方面:其一,何種程度的累進稅率可以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不損害民間生產(chǎn)力的增長;其二,對于納稅者而言,他們所納稅收與其所得權利之間的對稱,是否同樣能有更為具體的制度約束。后者將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它意味著,在通過個人所得稅來考量社會公平問題的時候,不僅要關注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更要關注納稅者的貢獻與權利之間的公平。這一問題如果能夠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充分討論,將在增進政府和人民的納稅人意識的同時,推動相關制度的改革進程。
其實,個人所得稅只是國家進行社會再分配的財政工具之一,單憑個人所得稅難以支撐公平的杠桿。人們經(jīng)常援引的一組數(shù)據(jù)是,2001年我國7萬億元存款中,人數(shù)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存款總量的80%。如果事實真是這樣,那么除了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流量調(diào)節(jié)之外,運用財產(chǎn)稅進行存量調(diào)節(jié)似乎是更有效的辦法。除了稅收這一收入政策之外,國家還可以運用支出政策進行調(diào)節(jié)。例如,對于社會弱勢群體,除了在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政策)上有所優(yōu)惠之外,進行必要的轉移支付以及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似乎是更為積極的舉動。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項社會再分配政策,個人所得稅只能對社會財富和收入初次分配進行一定的糾正和調(diào)整,社會分配在整體上還是要以最初的分配為主。因此,在收入分配問題上,最為根本的是完善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機制,即積極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減少和消除各種權力尋租和社會腐敗現(xiàn)象。沒有初次分配機制的規(guī)范,再完美的個人所得稅也只是“空中樓閣”。
由于我國的分配不公問題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作為國家調(diào)節(jié)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桿,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不過,恰恰是個人所得稅,反映著有關公平問題的嚴峻沖突;個人所得稅并不能承擔公平分配之重。
我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整體設計事實上偏重稅收公平原則。例如,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達45%,這比美國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還要高。同時,雖然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的起征點比較低,只有800元,但其最低邊際稅率也只有5%。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普通職工的月收入為1000元,那么它只需要繳納10元的個人所得稅,其平均稅率只有1%,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在工薪所得項目上是累進的。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高邊際稅率的累進稅制并沒有得到過硬的執(zhí)行。高收入者普遍逃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大部分并非有合理的避稅安排,而是不報或假報。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其深層次的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制約。個人所有稅的征收是一種高成本的稅種,它需要跟蹤每個人和每筆交易的信息,因此需要健全的金融、公司、財會等配套體系,才能低成本地反映和監(jiān)控個人收入。西方在這個體制基礎上才有所得稅超過流轉稅的崛起。而在我國,低收入者如工薪階層,其收入簡單明了,不需要特別投入就可以跟蹤,所以征收有力;而越到高端,越需要一個可計算和可記錄的市場交易體制的支撐,否則要知道別人不報和假報的成本就會相當高昂,不靠良好的配套體制來降低征稅的成本,完全靠稅務部門來投入,根本不可能解決個人所得稅稅收問題。
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在運行中暴露的許多問題,絕大多數(shù)都與稅收征管不力有關。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已經(jīng)從1980年的16萬元增至2001年的995.99億元并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征管缺乏力度的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監(jiān)督、需要加強和完善發(fā)票管理等基礎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技術創(chuàng)新。
不過,現(xiàn)行累進稅制難以落實的實際運行狀況,卻同時帶來了另一重客觀的經(jīng)濟和社會效應———實際稅收長期低于名義上的稅負,使民間資金相對充裕,從而成為我國經(jīng)濟長期高速發(fā)展的一個有力因素。如果真的可以維持名義稅負,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步子有可能在相當程度上被遲滯。
于是有學者批評加強稅收征管的負面作用,認為這是政府在有限的財富增加值里與民爭利。就目前的稅制而言,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因為既定的法令必須執(zhí)行,征管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否則合法性無法保證。不過,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否恰當卻可討論。
稅率的討論可能包括如下方面:其一,何種程度的累進稅率可以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不損害民間生產(chǎn)力的增長;其二,對于納稅者而言,他們所納稅收與其所得權利之間的對稱,是否同樣能有更為具體的制度約束。后者將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它意味著,在通過個人所得稅來考量社會公平問題的時候,不僅要關注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更要關注納稅者的貢獻與權利之間的公平。這一問題如果能夠在立法程序中得到充分討論,將在增進政府和人民的納稅人意識的同時,推動相關制度的改革進程。
其實,個人所得稅只是國家進行社會再分配的財政工具之一,單憑個人所得稅難以支撐公平的杠桿。人們經(jīng)常援引的一組數(shù)據(jù)是,2001年我國7萬億元存款中,人數(shù)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存款總量的80%。如果事實真是這樣,那么除了運用個人所得稅進行流量調(diào)節(jié)之外,運用財產(chǎn)稅進行存量調(diào)節(jié)似乎是更有效的辦法。除了稅收這一收入政策之外,國家還可以運用支出政策進行調(diào)節(jié)。例如,對于社會弱勢群體,除了在個人所得稅(以及其他稅收政策)上有所優(yōu)惠之外,進行必要的轉移支付以及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似乎是更為積極的舉動。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項社會再分配政策,個人所得稅只能對社會財富和收入初次分配進行一定的糾正和調(diào)整,社會分配在整體上還是要以最初的分配為主。因此,在收入分配問題上,最為根本的是完善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機制,即積極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減少和消除各種權力尋租和社會腐敗現(xiàn)象。沒有初次分配機制的規(guī)范,再完美的個人所得稅也只是“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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