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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
代位權(應增加未增加) |
撤銷權(不應減少而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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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guī)定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前提 |
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不作為),即針對債務人不積極主張債權的行為 |
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作為),即針對債務人不當減少財產的行為 |
要點 |
1.體現(xiàn)了債的效力的擴張,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規(guī)定的權利,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2.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而且最終是為了債權人自己的利益。 |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名為廢罷訴權。 與債權人代位權一樣,撤銷權也是債的效力擴張的體現(xiàn)。 |
成立要件 |
1.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為債權人代位行使。根據(jù)《合同法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yǎng)關系、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應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 4.債權人有保全自己債權的必要。 判斷標準是客觀的,只需證明兩個債權均已到期,且債務人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即可。 |
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即可;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 可以被撤銷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①債務人放棄已到期債權; 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為惡意; ④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 ⑤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 ⑥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⑦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一般情形下,如果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如果轉讓價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3)債務人的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4)債務人的行為須在債權成立后所為。 2.主觀要件 對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要求行使撤銷權以受讓人知情為要件。 |
訴訟地位 |
債權人是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不能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次債務人所負債務額。 |
債權人是原告,以債務人為被告,以與債務人發(fā)生財產關系的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
效力 |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應直接歸屬于債務人。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依此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清償。 2.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如果僅針對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的代位訴訟來說,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但是最終還是由債務人承擔,這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所要承擔的后果。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400萬,次債務人欠債務人400萬,訴訟費用有10萬,那次債務人還債權人是400萬,這其中有10萬是訴訟費用,債權人實際受償390萬。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了,剩下的10萬,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要。) |
1.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依該行為給付的,終止給付;已為給付的,受領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即第三人因該行為而取得財產的,應返還給債務人,因標的物不存在而無法返還的,應折價賠償;第三人如已向債務人支付了對價,第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 2.對于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有義務將受益人向自己返還的收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yōu)先受償權。 3.對于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因撤銷權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回財產或替代原財產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即將減少的財產加到債務人的財產中,作為清償債權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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