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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科目
第一章 稅法概論
一、稅法與稅收關系
概念 | 含義 | 特征 |
稅收 |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shù)厝〉秘斦杖氲囊环N形式。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td> | 1.無償性 2.強制性 3.固定性 |
稅法 |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 1.義務性法規(guī) 2.綜合性法規(guī) |
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統(tǒng)一體。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對強制性和無償性的一種規(guī)范和約束。
二、稅法原則
稅法原則 | 稅法基本原則 | 稅法適用原則 |
稅收法定原則 稅法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 | 法律優(yōu)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 的構成 | 權利主體 (雙主體) | 征稅方:稅務、海關、財政 | 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 |
納稅方(屬地兼屬人原則) | |||
權利客體 | 即征稅對象 | ||
法律關系內容 | 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 ||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 | 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 ||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對等的,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
四、稅法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
?。ㄒ唬┱鞫悓ο螅{稅客體)
概念 | 含義 | 與課稅對象關系 |
稅目 | 對征稅對象分類規(guī)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體現(xiàn)征稅的廣度?!?/td> | 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 |
稅基 (計稅依據(jù)) | 據(jù)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shù)量依據(jù),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td> | 對課稅對象量的規(guī)定 |
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qū)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二)稅率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稅率體現(xiàn)征稅的深度。我國現(xiàn)行的稅率主要有:①比例稅率(單一、差別、幅度)②超額累進稅率 ③定額稅率 ④超率累進稅率。
五、稅法的分類
分類依據(jù) | 具體種類 | 分類說明 | 類別包含內容 |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稅收基本法 | 屬稅法體系中的母法 | 目前沒有統(tǒng)一制定 |
稅收普通法 | 對稅收基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分別立法進行實施的法律 | 如個人所得稅法、征管法等 | |
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 稅收實體法 | 確定稅種立法 | 個人所得稅法、企業(yè)所得稅 |
稅收程序法 | 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
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 | 流轉稅稅法 | 發(fā)揮對經(jīng)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 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關稅等 |
所得稅的稅法 | 可以直接調節(jié)納稅人收入,發(fā)揮其公平稅負、調整分配關系的作用 | 主要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法 | |
財產(chǎn)、行為稅稅法 | 對財產(chǎn)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 | 主要包括房產(chǎn)稅、印花稅等 | |
資源稅稅法 | 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 | 我國現(xiàn)行的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稅種 | |
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 國內稅法 | 國家的內部稅收制度 | |
國際稅法 | 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 | 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條約、國際慣例等 | |
外國稅法 | 外國各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
六、稅收立法機關
分類 | 立法機關 | 形式 | 舉例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 | 3部法律 | 《企業(yè)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 | 5個暫行條例 | 增、消、營、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 |
稅收法規(guī) | 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 | 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等 |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區(qū))——地方法規(guī) | |||
稅收規(guī)章 |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部門規(guī)章 | 辦法、規(guī)則、規(guī)定 | 稅務總局頒發(fā)的《稅收代理試行辦法》等 |
省級地方政府——地方規(guī)章 | 《房產(chǎn)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 |
七、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由實體法體系和程序法體系兩大部分構成。
我國現(xiàn)行稅收實體法體系由19個稅收法律、法規(guī)組成,它們按性質作用分五類。
主體稅 | 流轉稅類(間接稅) |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 |
所得稅類(直接稅) | 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
非主體稅 | 資源稅類 | 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特定目的稅類 | 固定資產(chǎn)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暫緩征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 | |
財產(chǎn)和行為稅類 | 房產(chǎn)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
我國目前稅制基本上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
八、稅收管理體制
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或制度體系。稅收管理權限按大類可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zhí)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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