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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學習筆記: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12/24 14:38:41 字體: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1.新穎性的地域標準

  我國采用的是“世界性標準”。

  2.新穎性的時間標準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判斷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具備新穎性,我國未采用“發(fā)明日標準”,而采用“申請日標準”,即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先后日期為標準。(2003年案例分析題)

  3.抵觸申請

  (1)由于在先申請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請的同一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具備新穎性。

  (2)如果先申請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棄,則不能構成抵觸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被撤回后,該申請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專利申請的撤回是在專利公開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后,申請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專利申請。如果撤回是在專利公開以后提出的,則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喪失新穎性,任何人就此發(fā)明創(chuàng)造提出申請都會被駁回。

  4.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泄露其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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