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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對于依法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1)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由于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來執(zhí)行,因此債務人應該按照重整計劃的內容來進行企業(yè)的經營整頓,遵守重整計劃的約定執(zhí)行各項事務。
(2)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不論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何種債權、債權人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或者是否同意重整計劃,其債權的受償條件、期限、方式等,均應按照重整計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權利不受影響
根據(jù)規(guī)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即不因重整計劃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數(shù)額、清償條件的調整而受到影響,仍應按照原有數(shù)額和條件進行清償。也就是說,重整計劃的效力不及于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后者不得依據(jù)重整中債權人作出的讓步對抗其清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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