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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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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在競爭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這里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行為的反道德性。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交易原則和商業(yè)道德。
3.后果的危害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后果主要表現在侵犯競爭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市場機制和市場秩序。此外,商業(yè)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敗壞了社會風氣。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國家規(guī)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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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檢查與行政責任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根據不同的不正當行為和情節(jié),給予違法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4)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
當事人對監(jiān)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td> | |
民事責任 |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td>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td> | |
刑事責任 |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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