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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經(jīng)濟法預習:撤銷權的成立要件、行使期限及法律效果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5 08:44:50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十五、撤銷權的成立要件、行使期限及法律效果

 ?。ㄒ唬┏蜂N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有:

 ?。?)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ǘ┏蜂N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guī)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ㄅc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相似)

 ?。ㄈ┬惺钩蜂N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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