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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抵押權的實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3 09:17:21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十四、抵押權的實現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1.一般情況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清償順序如下:(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抵押物不足清償的債權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

  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其采取保全措施。

  3.多個物權并存的清償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數個抵押權或并存數個物權(包括一項抵押權),會產生優(yōu)先受償權的位序問題。關于優(yōu)先受償權位序,采取法定主義,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 

多個抵押權并存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5)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td>
抵押權與其他物權并存 (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
(2)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3)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并存時,該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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