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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抵押權的概念與特性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07 14:41:12 字體:

  荀子說過:“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舍”,這句話對于廣大的注會考生來說再合適不過。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學員可以根據網校預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依據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2017年注冊會計師預習階段知識點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權的概念與特性 

1.概念: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2.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轉讓,抵押權人可就分割或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3)主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口訣】①債權轉,抵押轉;②各債權人按份額行使。

(4)主債務被分割或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口訣】債務轉,看誰抵;自己抵,擔責任;第三人,看同意。

  相關鏈接:2017年注會預習階段《經濟法》第三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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