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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共有物的處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2/10 09:40:18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三、共有物的處分

 ?。?)共有物的處分。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為應當作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處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guī)定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梢砸罁灿腥酥g的協(xié)議,由某個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

  (2)費用的承擔。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共有財產的分割。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種方式:協(xié)議分割、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

    ①共有財產分割以后,共有關系歸于消滅。

    ②不管是就原物進行分割還是變價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財產取得單獨的所有權。

    ③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

  注意:建筑物業(yè)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但不發(fā)生上述處分及分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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