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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一章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09/05 16:22:08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chǔ)知識

  知識點七、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

  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構(gòu)成要素,即必須具有當事人主體、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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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的生效,指已經(jīng)成立的法律行為因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法律行為生效,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效要件包括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

  1.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zhì)要件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強迫;

  ②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必須有預見其行為性質(zhì)和后果的行為能力(認知能力)

  2.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未能采用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1)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

  特定的書面形式優(yōu)先于所有其他形式,一般的書面形式優(yōu)先于口頭形式。

 ?。?)推定形式,即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但其積極的行為表示已經(jīng)接受的。

  (4)沉默形式,即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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