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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是生產智能化產品的工業(yè)企業(yè),產品供應給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跨年度4次收款,第一次收款是收合同價款的40%,收款時必須開銷售貨物發(fā)票。但我公司真正供貨都滯后1年后,我在開票時,都交了增值稅,請問:對已收到貨款但要到跨年度實際發(fā)貨的,今年需要交所得稅嗎?今年收入按開票金額確認嗎?
解答:所得稅上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合同約定今年收40%的款項,那么就要確認收入,繳納所得稅。建議將合同改為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可以再發(fā)出貨物的時候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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