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個人、獨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是2010年教材的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這一章是2009年教材第三、四章合并組成的,內容又多又雜,但是,用上理解和比較的學習方法就顯得很簡單了,下面分別舉幾個例子說明如何輕松學習這章內容。
理解下面幾點是基礎
1、法人對于幾個主體的意義。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不具備法人資格,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有法人資格,背都背得滾瓜爛熟,究竟什么意思呢?簡單的說,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是個竹籃,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個水桶。竹籃里面和外面的水(財產)是分不清的,竹籃里的水也不能提出來用(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水桶的水可以提出來用(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要注意,股東把水裝進水桶后就不能隨意取出來,相當于封裝,當然,這桶水用來經營得來的鈔票,股東是可以分享的。這一點看似很簡單,但理解它很重要,例如:同樣是欠人10萬元企業(yè)只有清償5萬元的能力,剩下的5萬債權人可以找合伙人要就不能找公司股東要,因為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業(yè)不是,法人和股東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理解了這一點,很多客觀題就算沒背過,也能很輕松的找到正確答案。
2、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和公司法的關系。前者是特別法,后者是普通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這句話我們背的很熟。真正理解了這一點,一些知識點學起來就很容易了。例如: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相關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理解了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涵義,做題的時候才能首先去分辨主體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還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去分辨,做題就容易出現(xiàn)張冠李戴的現(xiàn)象。另外,在理解的基礎上還能將這兩點進行比較記憶,更容易記住相關的知識點。
3、國家對外商投資的限制。國家引進外資最終目的是要互惠互利,促進我們自己的經濟發(fā)展,而不是讓外商進來撈錢走人的。因此,需要對外商投資設立企業(yè)進行非常嚴格的限制。理解了國家的出發(fā)點,接下來再學習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設立登記就不會顯得那么枯燥了。我們會了解到商務部的審批是出于全局管理的考慮,工商局起到的是登記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作用,外匯管理部門是通過控制現(xiàn)金流實施管理,稅務部門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在這個基礎上,審批、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外匯管制、稅務登記這些流程變得思路清晰起來,然后再對相關期限加以記憶,很容易就能記得住。
比較學習相關知識點
出資方式、出資轉讓、組織機構(董事會等)、普通/特別決議方式等,將各個主體的這些知識點進行橫向比較,加深記憶,輕松掌握第二、三章絕大部分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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