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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大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1 13:45:10 字體:

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ǘ┦煜そ洕ǖ臏Y源、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和分類

 ?。ㄈ┝私饨洕ㄖ黧w的行為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經濟法主要內容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一、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各類經濟法規(guī)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由于經濟法主要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因而經濟法體系也包括兩大部分,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guī)制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規(guī)范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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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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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块T規(guī)章

 ?。ㄎ澹┑胤叫苑ㄒ?guī)

第二節(jié) 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或個體。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ㄒ唬┲黧w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ǘ┙洕ㄖ黧w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節(jié)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即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屬性。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三、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第四節(jié)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guī)定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guī)制法中,并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系。

  二、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guī)制權兩大類。

  三、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不濫用或超越調制權、不得棄權等等,核心是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

  四、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一切基本權利。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

  五、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義務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依法競爭的義務。

第五節(jié)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guī)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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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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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等原因,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另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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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大綱WORD版下載

  相關鏈接: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大綱《中級財務管理》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大綱《中級會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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