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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票據粘單問題的總結與解釋:
所謂粘單,是指出票人所簽發(fā)的票據本身經多次背書后已沒有空白地方,為了使票據在更多人之間進行流通,便以空白紙張粘貼在票據上,以加長票據,背書人可在此空白紙張上進行簽名以完成背書的行為,此空白紙張就是票據的粘單。在我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面都印有背書欄,背書人欲作成背書,只需在背書欄中完成記載,如背書欄已經記滿,背書人可以在票據的粘單上為背書行為,但是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根據《票據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如果是法人或單位代理的,則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如果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為個人的,簽章則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粘單上第一記載人在粘接處的簽章應與其在粘單上的背書人簽章處的簽章完全一致。只有這樣才能從票據的要式上證明粘接處簽章確為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所為,證明該粘單確為第一背書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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