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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公司銷售貨物,一直承擔我公司運輸服務的某公司也在我公司購進貨物,約定以運輸款抵減貨款,這樣可以嗎?
【回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企業(yè)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各方應按各方未抵頂價款前提供業(yè)務應收的款項確認收入并開具發(fā)票。不得因抵頂而減少計稅依據(jù)、少計收入。但在支付環(huán)節(jié),可以按抵頂后的款項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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